中国五金制品协会五金专业市场委员会章程

(2000年9月25日中国五金制品协会五金专业市场委员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五金制品协会五金专业市场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五金制品协会下属的五金专业市场行业会员组织,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国五金制品协会章程》及本会《章程》开展活动,接受中国五金协会领导。
第二条 本会是以中国五金专业市场为主体,相关的五金批发销售单位(公司)和国内大型商场自愿结成全国性,非营利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的路线和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准则,在中国五金制品协会直接领导下,发挥全国五金专业市场的窗口?quot;桥梁"作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五金市场与五金企业相结合,五金产品与市场销售相结合, 不断规范五金市场,探讨发展之路,为振兴和发展我国五金专业市场行业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本着"以会员办会,以服务立会"和"自愿入会,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原则以及"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的方针从事会务,努力完成《章程》中所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五金制品协会五金市场委员会"简称"中国五金专业市场委员"。
第六条 本会工作执行机构为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在每任会长单位或企业所在地。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 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做到爱国,敬业,守法,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二) 组织会员贯彻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三) 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 法规等咨询服务;
(四) 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加强联谊,广交朋友,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五) 通过各种渠道与国外及港澳台的五金专业市场(商场.超市)广泛联系,适时组织交流.研讨.互访.考察等到活动,建立外联渠道,在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上为会员牵线搭桥,促进国际经贸合作与交流;
(六) 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整纠纷,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七) 教育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加本会和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八) 承办政府及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委托办事项。
(九) 定期或不定期编发会刊。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有市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 市场会员包括以经营五金商品为主的全国性的五金专业市场。本会市场会员应具有一定的市场规模.市场信誉好.市场档次和水平高的五金专业市场。
(二) 单位会员包括管理五金专业市场的行政事业(或企业)单位,及经营五金商品为主有关企事业单位
(三) 个人会员包括五金专业市场管理的法人代表或投资者.五金专业市场中的各种管理人才.具有代表性的市场经营户,与本会有联系的经济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及其他有关人士,并可吸收港澳台地区和海外侨胞中从事五金市场行业的人士为会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入会资格审查制,凡愿加入本会的市场单位和个人,须向我会提出书面申请,本会对申请者实行资质审查,符合条件并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成为本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 优先享受本全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有提请本会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 向本会反映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声誉,支持公益事业;
(二) 维护本会合法利益,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 信守职业道德,守法经营,维护公共利益;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 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大会),大会的职权 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会的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六) 根据委员会的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人员担任职务或顾问。
第十五条 大会须有应出席的会员或会员代表的2/3以上人数到会方能如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大会的部分职权可通过通讯方式行使。
第十六条 大会每届五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中国五金制品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是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权是:
(一) 执行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六) 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物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常设机构为本会秘书处。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在秘书处领导下执 行各项决议,开展日常工作, 向会长负责。本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有偿服务;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二十六条 经费的使用:
(一) 为实现本会宗旨而召开的各种会议和举办的各项活动支出;
(二) 会长办公室议决召开的商贸洽谈、信息交流及新闻发布会等费用;
(三) 本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劳保福利;
(四) 本会外事活动的费用;
(五) 其它正当支出。
第二十七条 本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计,报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务案。
第六章 本会的解散事由与清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 因会员大会决定解散;
(二) 本会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消
第二十九条 本会解散时, 在解散前要依法成立清算组对本会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债务后按合理比例返还给各会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有抵触或按法律、法规要求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按法 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中国五金制品协会批准后实施。